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武振广被执行人刘承宝武振广申请执行刘承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振广于2011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0959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承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振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承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承宝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振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