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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赣行终字第00004号

叶超凡、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叶超凡;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年赣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超凡等52人。(上诉人名单见附录)诉讼代表人叶超凡,男,1940年10月3日生,汉族,华能安源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萍乡。诉讼代表人孙家萍,男,1958年5月26日生,汉族,华能安源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萍乡。诉讼代表人李权,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华能安源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黄金铷,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萍乡市滨河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执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东,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叶超凡等52人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23日,叶超凡、孙家萍、李权和胡庭发四人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向省长信箱提出“请求省国土厅关注民生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信访事项后,省政府工作机构将该信访件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经研究认为该信访事项属于被上诉人市国土局职权范围,遂将叶超凡等人的信访材料转至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并要求及时派员调查并妥善处理。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关于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叶超凡等52人上访有关土地问题的答复”正是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针对叶超凡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该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叶超凡等52人对该信访答复不服,可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郑红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建平附上诉人名单如下:原告叶超凡,男,194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原告孙家萍,男,195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萍乡。原告李权,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原告胡庭发,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附10号。身份证号码:3601041972××××××××。原告阳海华,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原告魏海强,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1111976××××××××。原告谭跃萍,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萍矿鹅湖小区8栋18号。身份证号码:3603025××××××××。原告易洪波,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源区后埠街朝阳路14-2-10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原告阳林,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3111980××××××××。原告彭凤九,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3—18号。身份证号码:3603136××××××××。原告钱小年,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6栋5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58××××××××。原告徐鹏,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8附9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84××××××××原告陈运田,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8—34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66××××××××。原告沈洪儒,男,1951年6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跃进村1栋16号。身份证号码:3603135××××××××。原告邱光耀,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6附16号。身份证号码:3603136××××××××。原告李建纯,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3栋19号。360313195902280033。原告罗丽萍,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6栋5号。身份证号码:360302196××××××××。原告郭启兰,女,196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8栋9号。身份证号码:3603136××××××××。原告姚庆萍,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0附2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73××××××××。原告陈彬,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凤凰街富丽花园5栋9号。身份证号码:3603028××××××××。原告刘琦宇,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3211976××××××××。原告龚萍,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2栋。身份证号码:3601011982××××××××。原告肖增田,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凤凰街富丽花园5栋。身份证号码:3603135××××××××。原告宋立红,女,195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家属宿舍66号。身份证号码:3603135××××××××原告胡家佑,男,194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9栋。身份证号码:3603134××××××××。原告付小奇,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附10号。身份证号码:3603027××××××××。原告程学芳,女,194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9栋。身份证号码:3603134××××××××。原告张惠萍,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3603135××××××××。原告岳煌,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2-21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58××××××××。原告吴彩萍,女,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0-附2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74××××××××。原告黄景林,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6栋43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原告李小英,男,1950年4月2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和平村2号。身份证号码:3603135××××××××。原告叶建民,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开发区建设东路13号。身份证号码:3601041975××××××××。原告李伟宏,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4栋25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79××××××××。原告张龙军,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开发区建设东路97号。身份证号码:3603111975××××××××。原告孙德仁,男,193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萍乡。身份证号码:3603131932××××××××原告陈寿,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原告郭双发,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0-2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原告吴桂连,女,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3-18号。身份证号码:3603021969××××××××。原告徐依全,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8栋9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58××××××××。原告肖英,女,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0栋。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原告钟雯,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新建村13-1号。身份证号码:3601041977××××××××。原告谭庆华,女,193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凤凰街北星巷6号。身份证号码:3603021939××××××××。原告徐鹏,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凤凰街北星巷6号。身份证号码:3603021971××××××××。原告叶勤,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新建村4-附27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75××××××××。原告钟莉,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职工散居19号。身份证号码:3603137××××××××。原告叶玲,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源区东大街安源路1号。身份证号码:3603137××××××××。原告余秀兰,女,194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发电厂跃进村4-27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43××××××××。原告赖雪萍,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萍乡电厂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3137××××××××。原告叶农新,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镇家属楼1栋3单元。身份证号码:3603137××××××××。原告漆青云,女,194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后埠街北站居委10栋。身份证号码:3603134××××××××。原告肖涛,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萍乡电厂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360104197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