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庆,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迎宾路x号x号楼x室。被执行人王雪风,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忠强—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