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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558号

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世庆,王雪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庆,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迎宾路x号x号楼x室。被执行人王雪风,女,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世庆与被执行人王雪风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忠强—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