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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冀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牛荣奎,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原告郝某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计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荣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被告酒后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烫伤多处。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及家庭幸福,自己照顾自己,一个人照料女儿,双方已分居2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不能继续生活下去,坚决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一份原、被告的谈话录音,证明双方在2011年6月协商过离婚。被告崔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冀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2月20日生一女孩崔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后无法调和,原告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对婚姻的态度漠然,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系这种婚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崔申上现跟随原告生活可暂由原告抚养,本案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崔某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美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