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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3号

广州市福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林岩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岩,广州市福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岩,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亚萍,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福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州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白茹,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岩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四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宁

审 判 员  梁淑敏

代理

审判员  黄彩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茹艳飞江艺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