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下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王凤兰。被告劳某。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劳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月琴于2011年5月30日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本案被告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东晓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