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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叶满渠与卢惠波、苏兴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满渠,卢惠波,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7-2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1-7-2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叶满渠,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一:卢惠波,男,约59岁,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现住博罗县。被告二:苏兴女,女,约57岁,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现住博罗县石湾镇鸾岗卢屋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满渠诉被告卢惠波、苏兴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满渠于2011年7月26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满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叶满渠负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钟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