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50号
原告:严央云,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建浓,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益女(又名陈一女),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央云诉被告陈益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央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严央云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