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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50号

严央云与陈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央云,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50号

原告:严央云,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建浓,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益女(又名陈一女),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央云诉被告陈益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央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严央云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