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666号
原告:桐乡市××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
被告:绍兴市××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时代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经××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绍兴市××月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强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