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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明雷与魏甲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雷,魏甲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李明雷,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魏甲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雷诉被告魏甲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雷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雷承担25元。代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