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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权与被告谷其锋、周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权,谷其锋,周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刘家权,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陈敬伟,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其锋(又名谷红),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周金玲,女,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址同上,系谷其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权与被告谷其锋、周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