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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642号

田清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田清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642号罪犯田清龙,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了(2010)甬北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清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清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清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受监狱行政记功;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清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清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