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8号

云辉与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杨云辉,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杨云辉,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罗成伍,四川省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5号。负责人江声学。被告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48号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江声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辉与被告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市富野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辉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云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