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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刑初字第34号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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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6月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于武邑县看守所。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10月起,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106国道东武邑县韩庄镇马台村村北,非法租用耕地,建造围墙及厂房,开办铸件厂,占用基本农田9.43亩。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基本农田认定书及赵某、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英证言,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租用基本农田围墙建房,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岳建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