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广东大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志标。
委托代理人:李玲,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清新县。
委托代理人:郑敏,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
被告:清远柏盛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吹塑车间。
法定代表人:刘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柏盛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26元,由原告广东大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文勇
审判员 盘润畴
审判员 杨向晖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