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景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桥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景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瑾初、代理检察员曹璐、被告人张国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上午8时许,留府乡小营村村民李某1等人雇用本村村民张国桥修理机井。在安装张国桥自制的修井设备过程中,因张国桥事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因张某事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修井设备的主体部分三脚架触及了上方的高压线(10千伏),造成辅助安装人员李荣刚造成辅助安装人员李某、李学孔和李和丰当场触电死亡李某和李某当场触电死亡,被告人张国桥被电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张某被电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桥就民事赔偿已于三位死者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某就民事赔偿已于三位死者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死者亲属对张国桥表示谅解死者亲属对张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张国桥从轻处罚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景县供电局的情况说明,景县公安局的抓获证明及被告人张国桥的户籍证明,留府乡小营村委会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国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及就民事部分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足以认定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及就民事部分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桥在修井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在修井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三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国桥案发后对三个受害家庭进行了民事赔偿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对三个受害家庭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开庭时亦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智华
审判员 王正春
审判员 霍文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