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18号
原告:史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刘海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志平,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史海波、刘海龙与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两原告未在规定的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