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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25号

俞云斐与赵柯军、陈彩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云斐,赵柯军,陈彩娟,赵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俞云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赵柯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彩娟,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赵亚军,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斐诉被告赵柯军、陈彩娟、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云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俞云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范智君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人民陪审员  沈小英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