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俞云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赵柯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彩娟,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赵亚军,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斐诉被告赵柯军、陈彩娟、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云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俞云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范智君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人民陪审员 沈小英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