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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秉书,刘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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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颜秉书。被执行人刘翠霞。颜秉书申请执行刘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秉书于2011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4186.2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翠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秉书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翠霞有可供执行的��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翠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秉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