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民二初字第887号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卫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冯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887号

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继乐,该公司职工。

被告:冯卫民,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诉被告冯卫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卫民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仑公司诉称,2006年5月17日,被告与其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但被告不按协议书约定续保、年检,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其公司与被告冯卫民之间关于皖N×××××号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给付拖欠的挂户费4800元;被告承担违约金9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冯卫民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号牌为皖N×××××(发动机号为00532820、车架号为001206)的永旋牌25吨重型货车一辆提供代理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该车辆报废或产权变更止。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服务后,确保每年参加保险不中断、不脱保。如被告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挂靠关系。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9600元。现被告冯卫民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事项。上述事实,有《委托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车辆年审、接续保险的义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关于号牌号牌为皖皖N×××××(发动机号为00532820、车架号为001206)的永旋牌重型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挂户费4800元及承担违约金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卫民之间关于号牌为皖N×××××(发动机号为00532820、车架号为001206)的永旋牌重型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冯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新

审 判 员  王薇薇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