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许国华,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张道利,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华诉被告张道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27日查封了被告张道利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的慈溪市城市桃源小区住宅1号楼308号房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现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道利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的慈溪市城市桃源小区住宅1号楼308号房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