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2号

阮美萍与周琴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美萍,周琴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阮美萍,农民。被执行人周琴儿,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535号阮美萍与周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