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5号

王荣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王荣伟,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新城大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任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孟,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王杰波,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青春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