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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664号

王莉琴与陈爱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莉琴,陈爱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664号

原告:王莉琴,职工。

被告:陈爱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琴与被告陈爱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琴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财产保全费1145,合计2515元,由原告王莉琴负担。

审 判 长  翁 羽

审 判 员  陈 瑛

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