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738号

王桢法与余安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桢法,余安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王桢法,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陈家园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0********。被执行人余安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824号王桢法与余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