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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753号

杨彩云与赵金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彩云,赵金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杨彩云,女,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赵金链,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原告杨彩云诉被告赵金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