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杨彩云,女,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赵金链,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原告杨彩云诉被告赵金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