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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036号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036号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文渊,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  方成应

审判员  韦 政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