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036号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文渊,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 方成应
审判员 韦 政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