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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瓯民初字第728号

刘锦发与范煜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刘锦发,范煜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瓯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锦发,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范煜婷,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锦发与被告范煜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发出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月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