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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新与��申请执行人王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霞,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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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00473号(2012)宁民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霞,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王伟,男,35岁,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孙新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孙新的车辆差价款120000元,并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的同期同类的��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新于2011年6月14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6月14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执行人王伟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2011年6月23日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被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孙新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伟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新1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孙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王庆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