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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309号

汤震、杨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震,杨锋,云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309号申请执行人汤震,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锋,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云志杰,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址同上,系杨锋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两被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有固定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锋、云志杰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春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乐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