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商初字第571号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伟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绍兴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71号

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380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伟飞,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胡向琴,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

被告:绍兴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60000001231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生态产业园薛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伟强(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806230054),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伟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时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伟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0元,由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青宝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徐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