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会
代理
审判员 任志超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