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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会

代理

审判员  任志超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