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游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6)游法督字第13号支付令,于2006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4191**号、200419139号、200419140号、200419141号、200412402号、200412405号、200412476号、200412475号、200412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户贷款本息已了清,申请人特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2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4191**号、200419139号、200419140号、200419141号、200412402号、200412405号、200412476号、200412475号、2004127**号)的查封。执行员 曾 山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长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