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726号罪犯林敏杰,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奉化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了(2011)甬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敏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奉化市看守所2011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敏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