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执字第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洪江,郗纪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江。被执行人郗纪兴。陈洪江申请执行郗纪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洪江于2011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424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郗纪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郗纪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郗纪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