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绍执民字第134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负责人:周明鸣。 申请执行人李梦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浙绍证经字第10799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梦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越野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