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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县执字第423号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口信用社与叶泽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口信用社,叶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口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黄厚其,主任。被执行人叶泽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于2011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泽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口信用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用。逾期被执行人叶泽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泽良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泽良的应得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