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邹利兵,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周华英,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邹建全,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