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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6号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邹利兵,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周华英,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邹建全,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邹利兵、周华英、邹建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