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1693号

南京市康发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市康发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康发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曹顺庭,经理。被执行人郭建新,系慈溪市周巷镇兴达电动工具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南京市康发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建新(2011)甬慈执民字第169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新尚欠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康发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利息损失402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6元、执行费101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6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陆 伯 安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