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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少民初字第71号

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