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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