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胶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宋德源与匡素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源,匡素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宋德源,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匡素恒,女,40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源与被告匡素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于 凯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金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