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方某某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提出如下异议:1、月基本工资不是2010元,因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转账,另一部分为现金;2、印刷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是虚假的。印刷公司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印刷公司提供的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工资总表(有方某某的签名)显示,方某某的月正常工作时间为174小时,不存在加班。方某某提供的2009年5月考勤记录显示其每周六存在加班的情况。印刷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方某某的账户汇入款项5494.50元。再查明,方某某称印刷公司通知2010年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2天的工作交接时间。本院认为,方某某入职印刷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针对方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逐一分析如下:一、方某某主张印刷公司应支付其补贴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方某某称印刷公司承诺在其离职时给予4800元的补贴,印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方某某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上述补贴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方某某主张印刷公司拖欠其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7月2日加班工资20575.9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44元的问题。印刷公司提供的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工资总表(有方某某的签名)显示,方某某的月正常工作时间为174小时,不存在加班,故方某某主张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方某某2009年4月、5月的加班工资,因印刷公司未提供工资表及考勤记录佐证,而方某某提供的2009年5月考勤记录显示方某某存在周六加班的情况,故应采信方某某关于其每周六加班的主张,原审根据上述情况认定印刷公司支付方某某2009年4月、5月周六的加班工资1478.4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没有证据显示方某某曾向印刷公司主张加班工资且被拒绝支付,其主张上述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方某某关于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此后双方并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2天方某某即离职,在此情况下,方某某称印刷公司通知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2天的工作交接时间是合理的;其次,印刷公司称方某某2010年7月2日离职属于自动离职,但印刷公司一方面未对方某某的自动离职作出违纪处理,另一方面于2010年7月20日结算工资给方某某;印刷公司主张方某某系自动离职不合情理。本院认定方某某关于本案系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成立,印刷公司应支付方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15元(2010×1.5),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四、方某某主张的2010年5月至7月的应报销费用1164元的问题。印刷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支付方某某共5494元,印刷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中,为方某某2010年5月份1700.7元、2010年5月份加班费739.3元、2010年6月份1705.7元、2010年7月184.8元,报销1164元,该主张与方某某每月签领了工资基本一致,故应认定印刷公司已支付方某某报销费用1164元。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五、方某某主张未休婚假工资822元的问题。婚假虽是劳动者享受的权利,但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申请并享受,其以未休完婚假为由请求补偿婚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六、方某某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应按方某某在本案中的胜负比例来支持方某某的律师费。印刷公司应支付方某某律师费382.15元[(4863÷38175.90)×3000)],原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方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15元;四、被上诉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方某某律师费382.15元;五、驳回上诉人方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方某某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