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何成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