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变君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李变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10719号。法定代表人施静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振中、赵娟娟,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变君,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变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谊昇医药资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