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王某、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