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孙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案由:拖欠货款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