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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孙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案由:拖欠货款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