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648号
原告:费纪霞,个体经营。
被告:龚兆军,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纪霞诉被告龚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纪霞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费纪霞负担。
审判员 司武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