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二初字第657号 原告陕西新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南山门口288号,注册号6100002076382。 法定代表人周士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晓荣,女。 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7.5元,其余137.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