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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296号

李玉辉与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李玉辉;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李玉辉,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进,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荣德,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是李玉辉的朋友,

被告: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路图书馆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汪耿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该局人事科科长,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邝庆刚,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辉诉被告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前身是清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系事业单位,原告当时为该委体育教练,为行政二级。一九七六年八月十日,被告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对原告作出《关于对李玉辉犯罪处理的意见》,要求清远县公安局给予逮捕法办,清运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后来又撤销该罪以强奸罪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原告依法据理申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九日以(83)穗法刑监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原告无罪,此为终审判决。原告被昭雪后,随即找被告要求恢复公职,并要求补发工资,遭到被告无理拒绝。多年来,原告从未间断过找被告主张权利,直到今年四月十一日被告在无奈之下才作出了《关于李玉辉问题的处理意见》,称“你的档案可能在1982年的5.12水灾中冲毁”、“无法查明你与清远县体委的关系”、“现在只凭你的陈述恢复你体委干部身份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依据不足”,被告的以上处理意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于今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清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但该委却于今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清人仲案字(2011)l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理由竟然是:“经查,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171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早于四年前就已废止,相反,国人部发(2007)109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属于受理范围,因此,清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人仲案字(201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恢复原告原体委干部公职身份与经济待遇;

二、被告补发原告1976年8月至2006年7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00元正;

三、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8月至今退休金人民币1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后续退休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内容是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干部的福利待遇,这里所指的干部在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中应理解为“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于一九七六年作出《关于对李玉辉犯罪处理的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焕琼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