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齐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段某某,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7日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4月25日生一女孩齐某甲。我们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难以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对我实施殴打,致使我身上时常伤痕累累。2009年(农历)6月底,被告用铁器将我鼻子打骨折,我母亲赶来相劝,被告不但不听,还打我母亲,且扣留了我母亲租用的车辆,至今未归还。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余地。据此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齐某某于庭审中离开法庭拒不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4月25日生女孩齐某甲。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矛盾逐步激化。2009年(农历)6月下旬的一天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母亲赶来看望原告,来后原告亲属殴打了被告,结果原告亲属租用的三轮车一辆被群众扣留。原告离家不归后,孩子一直随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